答: 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现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关于到期续期的规定:
一是《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于如何续期,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收取多少费用等问题《民法典》给后续的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