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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小常识

栏目:社会与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的形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里的先诉抗辩权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不是可以随意行使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同,债权人对于到期债务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或者要求两者同时履行。

通过以上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介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站在债权人角度,想要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就选择连带保证。如果站在保证人的角度,想要降低自己的责任风险,那么就选择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