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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自助行为

栏目:社会与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案例:乘客刘某某认为出租车司机徐某某的计价器可能存在问

 

题而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欲离开。徐某某报警,并拉扯刘某某阻止其离开,致刘某某倒地受伤,脚踝骨折。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系侵权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实施阻拦拉扯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其提供服务后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权益,并不具有伤害刘某某的主观故意。刘某某接受服务后不付费即欲离开,如果徐某某不欲阻拦,则以后就难以实现其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权益。徐某某采取阻止刘某某离开手段的同时,亦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请求处置。从徐某某行为的前提要件、目的要件、时机要件、方式要件等分析,其行为系属自助行为性质。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徐某某对其过限的自助行为承担30%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即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措施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合理强制措施,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是一种适当的合理的方式,比如阻止债务人离开,阻止侵权人逃离的正常手段,抓住他的手,设置路障不让车辆驶离即可。所谓扣留“财物等合理措施”,意味着自助行为的措施一般限于扣留财物,但这并不绝对意味着限制人身的自助行为措施都是不合理的,相反少数紧急情况下属于合理措施。

 

必须因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保护。比如,出租司机临时限制无理拒付乘坐出租车费用试图逃逸的乘车人的人身自由,修车店负责人对于未支付修车费的车主不让其开车离开,就属于自助行为,属于合法合理的权利自保措施。道理很简单,如果不阻止车主离开,那么权利人的应收的修车费就难以得到保障,因为有时候都不知道来修车的人姓名,或者车辆是套牌车,寻找应当支付修车费的债务人成为不可能,故而阻止车辆离开是合法的。